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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如何参与港股通业务?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

  ⒈机构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⒉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⑵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沪、深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条件。

  ⒊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⒋沪、深交易所会员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会员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应当包括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

  ⒌沪、深交易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业务规则、流程。

  ⒍沪、深交易所会员应当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委托协议、风险揭示书的必备条款,由沪、深交易所另行规定。

  二、账户、存管、托管及名义持有人服务

  2016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并施行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对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业务进行了安排。

  ㈠账户设置

  ⒈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业务使用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深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无需开设新的证券账户,无需换成港币或美元,直接用人民币交易。

  ⒉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港股通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在香港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并用于与香港结算进行证券交收。

  ㈡存管和托管

  ⒈港股通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港股交易及托管协议,将取得的证券托管于境内证券公司,由其承担相应的证券托管责任。境内证券公司应当将自身或其客户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交由中国结算存管。

  ⒉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港股通投资者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⒊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将港股通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港股通投资者以中国结算名义持有的证券,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⒋中国结算根据港股通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相应证券的交易过户。

  ⒌港股通投资者因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及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过户业务、质押业务以及协助执行,参照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㈢名义持有人服务

  ⒈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通过境内结算参与人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⒉中国结算提供的名义持有人服务包括现金红利派发、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送股、额度内供股、额度内公开配售、股份分拆及合并、投票、公司收购及出具持有证明等。中国结算暂不提供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等服务。

  ⒊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公司收购等情形取得联交所上市非港股通证券的,可以卖出,但不得买入。

  ⒋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⒌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公司收购等情形取得非联交所上市证券的,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具体安排由本公司商香港结算确定。

  ⒍中国结算办理现金红利派发业务,在收到香港结算或上市公司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

  ⒎中国结算办理送股、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等业务,根据香港结算派发权益证券到账时间,在收到权益证券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权益证券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港股通投资者权益证券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港股通交易日。

  ⒏中国结算办理供股、公开配售等业务,根据香港结算供股、公开配售股份到账时间,在收到权益证券当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权益证券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⒐中国结算对港股通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权益证券进行舍尾处理。中国结算从香港结算获得的权益证券总数大于港股通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⒑中国结算办理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将根据联交所和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结合上交所或者深交所的交易安排,进行股份代码转换处理,调整账户持有数量。港股通投资者账户中因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按上一条处理。

  ⒒中国结算办理投票业务,汇总申报期内港股通投资者投票意愿后,向香港结算提交。港股通投资者可根据联交所上市公司的安排对同一项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港股通投资者各类票数总额超过投票登记日或者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有效投票总数的,中国结算以实际有效投票总数按比例分配。

  ⒓中国结算办理强制性公司收购业务,根据香港结算指令,对港股通投资者的相应股份作注销处理。中国结算办理有条件和无条件的非强制性公司收购业务,根据申报期内港股通投资者申报意愿,对相应股份作注销处理。有条件的非强制性收购被取消的,中国结算根据香港结算的指令退回相应股份。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支付的收购资金或股份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完成资金或股份的相应处理。

  ⒔标的证券因被收购等原因退市的,中国结算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与香港结算协议的约定,继续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三、投资者的股票权益

  2016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对港股通业务的股票权益进行了明确。

  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

  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国结算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中国结算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应当通过内地证券公司、 托管银行等机构事先征求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中国结算出具的股票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股票权益的合法证明。投资者不能要求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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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封面照片取自许宪峰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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